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2022年度利润分配调整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
发布时间:2023-05-30 22:16:15

  cq9电子游戏竞技平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96号)核准,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公开发行了1,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2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艾迪转债”,债券代码“113644”,初始转股价格为23.96元/股,本次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23.84元/股。

  根据《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艾迪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具体如下:以实施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通过回购专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因公司2022年度派送现金红利,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需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23.84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10元/股),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规则,调整后的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3.84元/股变更为23.74元/股,自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配的除权(息)日起生效,即于2023年6月5日生效。艾迪转债自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2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3年6月5日起恢复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40,166,83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4,016,683.2元。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FEGNXIAOHONG、SONGYUXUAN、烟台翔宇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浩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融(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全部有限售条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代扣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元(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