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帝股份(603270):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发布时间:2023-09-27 17:56:14

  cq9电子游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及网络视频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公司于 2023年 9月 11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年 9月 26日(星期二)下午 14:30在山东省聊城市中华路与松桂大街交叉口创新高科产业园 3号楼会议室举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 9月 2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 9月 26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0,638,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152%。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9,5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4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3%。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 1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108,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9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1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399,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9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山东博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增资、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160,631,495股,反对 7,10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41,495股,反对 7,10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山东博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增资、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同意 160,631,495股,反对 7,10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41,495股,反对 7,10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41,495股,反对 7,10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0%。

  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高于 5%股份以外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